香港证监会全面实施核心职能主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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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荣荣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本周二(10月17日)宣布,将全面实施核心职能主管制度,有关制度的六个月过渡期已于2017年10月16日结束。
在过渡期内,约10000人获持牌法团委任为负责管理重要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当中约40%并非持牌人,他们主要负责管理营运或监控职能。
在这个制度下,整体管理监督及主要业务职能的核心职能主管应为负责人员,而这些核心职能主管绝大部分都已经是负责人员。目前正在处理约500名属于这两个范畴的核心职能主管所提出的负责人员申请。
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本会的核心职能主管制度自实施以来,有效地厘清持牌机构高级管理层的问责性,及提升他们对自己在香港监管制度下的责任的认知。许多机构都努力地加强其管治架构,情况令人鼓舞。”
2017年10月16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出通函,要求注册机构须透过电邮同时向香港金管局及提交其最新的管理架构资料及组织架构图。为令注册机构有足够时间进行准备工作,它们应该自2018年3月16日起且不迟于2018年4月16日,提交所需的资料。已相应更新其网站上的相关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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